台湾自来水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6页(255字)

台湾1966年颁布《自来水法》,共8章113条。其中第1条规定,为策进自来水事业之合理发展,加强其营运之有效管理,以供应充裕而合于卫生之用水,改善国民生活环境,促进工商业发达,特制定本法。第16条规定,本法所称自来水,系指以水管及其他设施导引供应合于卫生之公共给水。第17条规定,本法所称自来水事业,系指本法规定以经营自来水为目的之事业。第18条规定,本法所称自来水事业负责人,在公营自来水事业,依其事业本身有关法令之规定;在民营自来水事业,依公司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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