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32页(522字)

又称诉讼中止。指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了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而暂时停止进行诉讼,待该障碍消除之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诉讼同延期审理的最大区别是,中止诉讼期间,办案的期间停止计算,因此中止诉讼的情形一般要比延期审理的情形严重。中止诉讼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多有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的较少。《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对中止诉讼的理由作了明文规定,即当受审人隐藏起来,以及受审人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重病而不可能出庭,可以由法庭裁定中止诉讼。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的法庭,得到医疗机关关于受审人病愈的报告或者得到侦缉隐藏的受审人的调查机关关于发现受审人的报告后,即恢复诉讼。《蒙古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也对中止侦查和中止法庭审理作了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中止诉讼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中止诉讼的做法。198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指出:“当事人在审判中精神病发作,应中止审理,决定精神病好转后恢复审理”。在1988年7月6日的另一件《批复》中指出:“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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