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检察机关体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41页(776字)
英国在中央一级设有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和副总检察长(Solicitor General),领导法律事务部(Law Officers Department),即中央检察机关。各地的检察机关称作刑事检控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简称CPS),系根据《1985年犯罪起诉法》而建立的新体制。1985年以前,英国主要的检控任务由警察承担。1986年10月,首先在大伦敦市区建立刑事检控署,继而将英格兰和威尔士划分为31个区,每个区各建立一个刑事检控署。1993年4月1日,31个区又合并成13个较大的区,每个区由首席检控官和若干检控分署(Branch Crown Prosecutor)组成,现有110个检控分署。在伦敦和约克建有总部大楼。
总检察长的职责如下:①将各区首席检控官提交的履行职责的年度报告副本呈交议会,并予公布;②任命首席检控官和其他人事调动;③对首席检控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指定首席检控官向其汇报案件情况;④有权制定有关的条例,如要求警长向首席检控官提供、移送材料等内容的规定。
首席检察官的职责如下:①提起并进行刑事诉讼;②接管警察或他人提起诉讼的所有案件;③就有关刑事犯罪的一切事项向警察提出建议;④在接到法庭的通知后,依照该法的特别规定在上诉程序中为起诉方出庭;⑤于每年4月4日后向总检察长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向总检察长汇报他所指定的案件;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材料;⑦向检控官发布业务准则,就一般原则(如应否提起或中止诉讼)进行指导;⑧有权任命一名初级律师或在政府机关任职的高级律师,担任起诉或接管诉讼活动;⑨具有中止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