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设立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2页(249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当完成农业协同组合设立注册和第1次出资交纳时,须自交纳之日起2周内在主事务所所在地登记章程记载的事项、出资总股数和交纳的出资总额、设立登记或认可年月日、任员的住所和姓名。(2)组合设立登记以组合长为申请人。(3)设立登记申请书须附具设立注册证、创立大会决议录及章程的副本、出资交纳证明书、证明任员的文件。(4)因合并或分解而设立的组合的设立登记申请书,还须附具有关公告和催告,或证明其清偿债务的担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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