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清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2页(261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解散时,除因破产外,组合长为清算人,也可由组合大会选任他人为清算人。(2)清算人在其职务范围内,享有与组合长相等的权利义务。主务部长官对组合清算事务进行监督。(3)清算人在就任后须立即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目录和贷借对照表,确定财产处分方法,并提交组合大会,取得其承认。(4)清算人在清偿债务或托管清偿所必要的金额之前,不得处分其财产。(5)清算事务终结时,清算人须及时制作报告书,并及时提交组合大会,以取得其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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