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农业价格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67页(393字)

1960年6月,欧洲共同体部长理事会提出了制定共同农业政策和建立共同农业市场的基本原则,1962年1月开始生效。其内容主要包括:(1)单一的市场。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消除其他非关税障碍,保证农产品在共同体内部自由流通;规定统一的价格并由共同体的干预机构通过按规定的收购价格给予支持;同时要求共同体统一管理,对外部边界实行全面保护。(2)共同体内部优惠。主要是保护共同体内部市场使之不受低价进口农产品和世界市场价格过分波动的影响。共同体的管理机构对农产品进出口起着闸门一样的作用,对进口低价农产品征收关税和差价税;对共同体成员国的出口则给予补贴。(3)共同负担财政支出。建立由各成员国资助的欧洲农业指导和保险基金。基金分两部分,指导部分用于成员国农业结构改造;保证部分用以支持农产品价格,支付出口补贴和支付货币补偿金(或边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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