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56页(201字)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以及其他议案,应当分别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9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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