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3页(882字)

关于法规、规章备案、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法规。1990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14条。该规定中所称“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称。该规定中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的总称。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该规定。根据该规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法制局具体负责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①地方性法规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②规章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章之间是否矛盾;③规章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法规、规章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①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理;②地方性法规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③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由国务院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④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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