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3页(350字)

非法定行政程序或任意行政程序的对称。由行政法规范规定的行政程序,即法律要求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手续及其顺序和时限。法定行政程序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其主要特征是强制性,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或相对方参与行政活动必须遵循,违反这种程序即属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程序并非都是法定程序。一般而言,上升为法定形式的行政程序是对行政权或相对方权利有较重大影响的程序规则。行政机关的一般工作程序,对相对人权益影响不大的事务性程序通常并不以法律严格规定,而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选择确定,这些程序称为非法定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依这种程序进行活动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但也必须遵循公正、合理等行政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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