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自然保护任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7页(260字)

德国1976年《联邦自然保护法》第3条规定,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的任务首先应由负责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的主管机关完成,确定任务的内容应由州一级负责。其他的有关部门(如建设局)及有关的社会团体则应在他们主管的范围内负责支持实现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的目标。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的任务如果有与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的有关厅局的参与会受到支持。因此,负责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的主管机关在拟订可能涉及到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的利害关系的全部公开计划和措施时,应该事先通知有关各方,听取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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