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7页(572字)

埃塞俄比亚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时间较长,早在1944年曾发布《关于野生动物保护令》,1972年制定《关于野生动物保护规则》,还制定《阿互希国家公园管理规则》和《关于西岷国家公园管理规则》等。1975年,埃塞俄比亚实行军政府执政,废除了旧法令,开始推行新的林业管理体制,并于1980年颁布《关于保护和开发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公告》。根据该法规定,设立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和开发管理局。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该法主要规定:(1)1970年成立的前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全部资产与债务移交给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和开发管理局。管理局的宗旨包括保证正当保护、开展、合理利用和管理全国野生动物资源,开辟和管理国家公园,猎物保护区。管理局的权力和职责包括对猎物保护区、狩猎管制区进行定界、登记和管理;发放野生动物产品出口证书;发放狩猎野生动物许可证;向有关政府机构发出野生动物产品的调价通知书。(2)成立一个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权制定有关森林和野生动物的方针政策。(3)规定未持有许可证的任何人不得捕猎野生动物或使用其产品;不得在任何国家公园、猎物保护区内定居或放牧。(4)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捕猎、运走、售卖野生动物者,将受到两年以内监禁或罚款;在猎物保护区内定居或放牧、耕作,将受到一年监禁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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