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7页(233字)

加纳于1961年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区,在此区域内不得非法狩猎、捕获或杀死任何鸟及其他野生动物,除非他们特别为保护之例外。1969年,加纳政府签署《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非洲公约》,成为该公约缔约国。1977年,加纳颁布《野生生物保留地条例》,规定将野生生物保留地划分为国家公园、自然和野生生物保护区及狩猎保留地;除非获得狩猎和野生生物主管长官的许可并遵守其所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人进入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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