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1933年保护动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4页(289字)

1933年11月8日,比利时、埃及、印度等29个成员国在英国伦敦签署《保护自然环境中动植物公约》,1936年1月14日生效。宗旨:通过国家公园和保留地以及关于狩猎和采集物种的规章,对世界某些部分,特别是非洲自然界的动植物,进行保护。公约要求:(1)缔约国在其境内建立国家公园和严格管理的自然保留地,并管制其中的所有人类住区。(2)鼓励驯服经济上可利用的动物并保护森林。(3)作为紧急重大事项,保护《附件》中所列的物种。(4)管制关于兽皮、兽头等纪念品的贩卖和制造。(5)放毒、炸药、强光灯、罗网、陷阱、圈套等狩猎方法应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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