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企养老保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4页(350字)
1992年11月26日,农业部发布《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办法》由总则、养老保险费、保险期限、养老待遇、特殊情况的处理、养老保险的管理、附则等7章26条组成。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指退休费用实行积累或统筹方式,使乡镇企业职工在年老时能领取养老金,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办法》规定,凡持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经营稳定、有能力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均应遵循自愿原则实行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费可按企业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在企业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职工个人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职工领取养老金按企业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从批准其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直至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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