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利终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9页(199字)

国务院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4)经验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条例还规定,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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