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利复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9页(202字)

国务院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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