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保险联合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7页(263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1)水利局长有权鼓励或协助任何满足本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和其他承保人创建或联合组成保险联合体,以提供本法批准的洪水保险;并且按照各方同意的条件承担财务责任,以使这些公司和其他承保人能够利用本法规定的联邦财政援助和其他援助对洪水保险计划范围内的索赔理算与支付责任承担合理的份额。(2)为了加强本部分规定的洪水保险计划的有效管理,保证本法目标的实现,局长有权对参加保险联合体的保险公司和其他承保人规定适当的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对资本赢余或资产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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