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保险咨询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6页(308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1)水利局长应当任命一个洪水保险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当为局长根据本章规定制定任何规章的有关事宜以及就本章执行中出现的政策问题提供咨询,并履行局长临时规定的其他职责。(2)该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不超过15人,并应当从以下机构的代表中产生:保险业;州和地方政府;借贷机构;住宅建造业;一般公众。(3)该委员会有权因参加委员会会议得到局长提供的补助,补助标准固定,每天不得超过100美元,包括路途时间在内,并且,如果因参加委员会会议而离开家庭或日常工作地点,还可以对间断受雇于政府部门的人员的规定得到差旅费,包括相当于最低生活标准的每日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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