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工事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4页(302字)

韩国《河川法》第16条规定,河川工事和河川维持除本法有特别规定之外,管理厅应作出规定。但是,关于直辖河川的修补工事和维持,由道知事施行。第17条规定,建设部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施行应由道知事施行的河川工事。第18条规定,管理厅在河川附属物兼有其他工作物之效用的情况下,可以让其他工作物之管理者进行有关河川附属物的工事和维持。第22条规定,管理厅根据总统令规定,可以让与有关河川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共团体或私人进行有关河川的轻微的维修工事或维持。第23条规定,非管理厅者可以取得管理厅之许可进行河川工事或河川的维持。但是,对总统令规定之轻微的工事不需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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