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烟草经营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页(471字)

韩国《烟草事业法》第3章制造、销售、进出口规定:(1)制造烟草,除其他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只能由公社制造。(2)公社制造的制造烟草和从国外进口的制造烟草分别由公社和进口的制造烟草的进口销售业者售给批发业者或零售者;非零售者不得向消费者销售制造烟草。(3)欲从事制造烟草的进口销售业者和欲从事制造烟草的批发业者,应向财务部长官注册;欲从事制造烟草的零售业者,应取得财务部长官关于零售者的指定。(4)公社制造的制造烟草的销售价格由公社依据总统令的规定决定;自外国进口制造烟草的进口销售业者应依据总统令的规定向财务部长官申告该制造烟草的销售价格。(5)公社可制造和销售总统令规定的特殊用制造烟草;特殊用制造烟草不得以该用途之外的目的销售。(6)任何人不得销售改换包装和内容的制造烟草或销售破损或污染的制造烟草;零售者不得从公社、进口销售业者、或批发业者之外处接受制造烟草。(7)非公社者或非受公社委托者,不能出口或进口烟草种子和烟叶;非公社者或非受公社的推荐者,不能出口公社制造的制造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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