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克罗尼西亚渔业机构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3页(401字)
密克罗尼西亚《渔业区管辖权法》第101条规定,海洋管理局具有下列义务、职能和权力:(1)根据本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采取措施保护、管理和开发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扩大的渔区的所有生物资源;(2)根据本法第57条,在扩大的渔区的定界中提供技术援助;(3)根据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进行谈判和缔结外国捕鱼协定;(4)按管理局规定的程序或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1)项制定的法规发放外国捕鱼许可证;(5)要求所有外国渔船,当在密克罗尼西亚领海或专属渔区捕鱼前,要有由一个州颁发的许可证;(6)根据本法第154条第7款规定,对依法律正式成立的捕鱼联合企业的应收费用,按管理局批准的规定,可全部或部分减免,如果这种减免能促进渔业发展;(7)管理局应向议会的每届例会提交其预算和一份关于其经费开支的报告以供审批;(8)为实施本法的目的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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