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废物清理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0页(399字)

香港《公众卫生及文康市政条例》规定:(1)倘当局认为某地方的任何废屑或废物应予移去,则可根据第(2)款规定,发出通知书予下列人员:废屑或废物的所有人;将废屑或废物置放于该处者;或发现废屑或废物地方的占用人。(2)根据第(1)款规定而发出的通知书,须规定接受该通知书者移去该等废屑或废物,并得规定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间内,将发现废屑或废物的地区清洁至当局认为满意为止,但该指定期间不得少于通知书发出后24小时。(3)倘根据第(2)款所发通知书规定,在指定期间内未遵办理者,则该通知书所指的废屑或废物,即成为政府之财产,得由当局移去及毁灭或以其他方法处置;此外,当局亦可清洁该发现废屑或废物的地区;而该接受通知书者即属违法,一经定罪,除被判处其他刑罚外,法院饬令其缴付当局移去及毁灭或处置该等废屑或废物,及清洁发现废屑或废物之地区所付出这全部或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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