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垃圾清理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0页(342字)

香港《公众卫生及文康市政条例》规定:(1)任何人士倘阻碍任何清理垃圾或清粪工作的进行,或阻碍任何清道夫执行其职务,或令致或容许任何物件或东西放于某处,以致阻碍或可能阻碍上述工作进行者,该人即属违法,而法院除判处其他刑罚外,并可饬令将该物件或东西没收。当局认为会引致或可能引致阻碍任何清理垃圾工作进行,或阻碍任何清道夫执行其职务者,则当局得着令对该物件或东西的所有人发出通知书。在通知书所指定期间内,即不少于24小时内,移去该物件或东西。倘该物件或东西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移去或仍然造成阻碍,则将其没收、带走及扣押。(2)其物主可于该物件或东西被没收后7天内向当局缴付其因没收、带走及扣押该物件或东西而付出的费用,然后取回该物件或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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