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止乱砍滥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7页(483字)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布告决定:(1)坚决维护国家和集体的森林所有权。国有林统一由国家林业单位经营,集体林由社队经营。不准将国有林划归集体或非林业单位,不准将集体林划归个人。任何其他机关、部队、厂矿、企业、农牧场、社队以及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砍伐国有林木。已经侵占的,必须限期退还。抢砍盗伐林木和抢劫林木的,要追回赃物,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2)严禁乱砍滥伐,以木易物,搞非法协作。非林业单位不准擅自进入林区采伐和收购木材。林区县所需要的木材,要经过省、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批准,纳入国家计划,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不得在计划外向国营林业单位和社队下达木材生产任务,更不准在国营林业单位的经营区内建立采伐点,已经建立的必须立即停止采伐,限期撤出。(3)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要严加保护。国家规定保护的珍贵动物和珍贵树种,禁止猎捕和砍伐。(4)毁林者罚。毁一棵要栽活三棵,并处以罚款。违反法令,乱伐林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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