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稻良种贮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8页(367字)
日本对水稻种子贮藏要求十分严格。为了使种子能在贮藏室进行保存,种子法律规定对种子田进行精细的栽培管理,仔细地加以选择。收获时要除去四周边行;收割、干燥、脱粒和加工时,必须避免和其他品种混在一起,必要时还须进行精选,使种子水分降低到6%-8%,适合于长期贮藏的要求。对供育种和遗传研究用的育种材料要定量放进密封罐,保存10年以上,供繁育检验种子的原种放进真空密封罐,保存30年以上,做极长期贮藏。日本政府决定每年发行“种子保存目录”,以供有关方面使用。关于对贮藏种子的管理,日本规定主要包括:(1)定期检查种子发芽率,对发芽率降低的材料再进行采种。发芽率试验按照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规定标准进行。(2)对贮藏种子进行统计分类和制定分类表格。(3)对品种特性情报进行积累和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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