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种子标签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3页(705字)

加拿大《种子检验、检查和销售条例》规定:(1)任何人不得在种子包装上使用品种名称标志或贴标签,或声称为某个特定品种。(2)种子标牌、标签应字迹明显清晰,经久不变,容易辨认,不得有易使人误解的内容、记号、名称、产地。(3)种子标签上所有度量单位均应按《度量衡条例》规定的公制单位表示,公制单位净量应以十进位制表示到三位数。(4)用加拿大原种等级名称标记的包装,其标牌、标签及纯度不必作任何说明和保证。(5)每个种子包装均需在标签上标明其中杂草种子的含量。(6)除烟草种子外,每个装有50克或30克以上的种子包装都需标明内装种子的净量,净量需用质量或数字计数来表示。玉米所贴标签上表示的数字计数也应同时表示出其净质量或单位质量种子的粒数。每一内装超过5公斤种子的包装上应标明种子批号。(7)装有业经病虫害防治制品处理过的种子应加标记或贴上明显的标签,其“病虫害防治制品”的含义应与《病虫害防治制品条例》的规定相同,标签、标记上应带有预防记号,表明该制品的性质和危险程度,同时附有“请勿用于食品或饲料,该种子已用化学制品处理过”的说明。(8)如种子生产者未登广告出售而只是按其允诺生产和销售给一个用于播种的买主,可免贴标签。进口种子在进口时可按规定免贴标签。《种子检验和销售规则》还分别对大田作物种子、混合谷物种子、花卉种子、蔬菜种子、牧草种子、草坪混合草种等的标签内容作出统一规定。如规定大田作物种子标签上应注明:卖主的姓名和地址;种子种类名称;品种名称;等级名称、玉米种子其发芽试验的年份;进口玉米种子生产国名;两种以上玉米混合种子的每个品种的百分比和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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