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废物处理辩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0页(216字)

香港《废物处理条例》规定:(1)环境署长可指令向其交付废物(除住户废物外)以便处理的任何人士述明该废物的性质及提供署长所需的与该废物有关的其他资料。(2)无论何人,在遵照第(1)款办理时,如明知其所作出的声明或所提供的资料在重要情节方面有失实之处而仍然加以作出或提供,或疏忽大意在重要情节方面作出失实的声明、提供失实的资料,或故意遗漏任何重要情节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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