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化学废物管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9页(334字)

香港1992年颁布《废物处理(化学废物)(一般)规例》。《规例》对化学废物管制的立法目标是,对化学废物由产生来源至最终弃置地点均能做到全面的监督管理。规定产生化学废物的人士必须向环保署登记;实行废物标签制度,化学废物须用适当的容器包装使符合国际标准;每个容器须贴上适当的警告标志及其他有关资料;化学废物必须适当贮存,以免意外溢出、着火或危害安全;化学废物收集、运送必须由领有牌照的承办商执行,运送情况必须详细记载在记录上,供环保署监察和存档;弃置和处理化学废物必须在领有牌照的设施内进行,如贮存的化学废物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或引起污染,环保署有权勒令有关人士移走废物;触犯上述规定,最高可被判罚20万元及监禁6个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