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猎人承担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5页(286字)

蒙古《狩猎法》第2章狩猎程序和期限中规定,猎人在蒙古境内应承担以下义务:(1)研究和了解猎人协会章程和法令。(2)狩猎时随身携带并根据受权检查证件人员的要求随时出示猎人协会会员证、狩猎证、作业地区通行证、身份证和有权使用猎具的证件。(3)严格地不在禁猎地区、期间,以禁用的方法、猎具进行狩猎,并同任何触犯狩猎法令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4)积极主动地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他们繁殖和迁移的自然条件,研究这些生物的生活方式,生存地区,并将研究成果报知狩猎业的管理机关。(5)在规定期限内向贸易采购组织或狩猎企业交优质的狩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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