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37页(1337字)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重点执法检查、视察、调查、评议和个案监督的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主管副主任向会议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由有关工作部门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部门正职向会议作报告。正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由副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属委、办、厅、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省人民政府综合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由省长或副省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部门或专业性的工作,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所属委、办、厅、局的正职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正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副职报告。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应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上年度省本级决算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初审,提出初审报告和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一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提前将报告草稿报送常务委员会主管副主任和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正式报告文稿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三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按照报告内容分为一般性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行政执法、司法工作报告。一般性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项工作报告和行政执法、司法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可以根据审议意见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对行政执法、司法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并提出是否列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内容和进行评议的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主管副主任同意,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议议程和进行审议、评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工作报告不满意时,报告机关应当重新报告。重新报告的时间由主任会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