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建筑物清洁保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0页(392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63节第1条规定,公众可以出入的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中部分的所有人、占用人或者租用人必须:(1)定期清洁该建筑物或者其中部分,并保持清洁和良好的维修状态;(2)保持该建筑物或者其中部分不构成对雇员、公众及其他用户的生命和健康的危险。第2条规定,如果这些建筑物或者其中部分的所有人、占用人或者租用人不能遵守前述第1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则行政长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他们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行政长官认为适当的步骤。第3条规定,对于有空调的建筑物或者其中的部分,行政长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1)规定它们的温度和湿度;(2)要求建筑物或者其中任何部分的所有人、占用人或者租用人:安装记录建筑物内或者其中任何部分的温度和湿度水平的自动装置;保存建筑物内或者其中任何部分的温度和湿度水平的记录和图表以便行政长官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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