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禁止狩猎场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9页(339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17条规定,即使在按规定设定的狩猎场内,在属于下列各款之一的场所内也不得进行狩猎:(1)规定设置的鸟兽保护区;(2)规定设置的禁猎区;(3)《道路法》第2条规定之道路;(4)《自然公园法》及《城市公园法》规定之公园及城市公园;(5)陵墓、寺刹、教会或与之类似之设施境域内;(6)有文物之场所或根据《文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所指定之文物保护区域;(7)《军事设施保护法》第3条规定之军事设施保护区域;(8)《城市规划法》第2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城市规划区域;(9)《旅游振兴法》第23条规定之指定旅游区域;(10)根据《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所指定之自然生态保护区域;(11)其他农林水产部令规定之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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