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利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8页(318字)

国务院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1)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例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3)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4)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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