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工程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8页(235字)

台湾当局为兴建重要水利工程,于1985年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作业基金设置及管理运用办法》。共7条。主要规定:(1)基金的主管机关为水利局。(2)基金来源于工程劳务收入;机具出租收入;基金利息等。(3)基金主要运用于施工成本及作业费用;机具购置及养护费用;机具配件购置费用等。(4)本基金为留本基金,在当地银行专户存储利息,并可视运用情形提存定期存款。(5)基金运用及年度收支事项,应按年度编列预、决算,并按会计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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