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房屋鼠害清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9页(404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51节第1条规定,如果行政长官认为:(1)任何房屋中寄生着老鼠、鼠虫或者其他寄生虫的;(2)在任何房屋中存在着马蜂、蜜蜂、大黄蜂或者其他叮人的昆虫,行政长官认为存在着房屋内的人或者房屋附近的人被叮蜇的可能性、风险和危险,或者有人已经被叮蜇的;则行政长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房屋的所有人或者占用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日期出资采取行政长官认为必要的措施,消灭老鼠、马蜂、蜜蜂、大黄蜂或者其他昆虫、寄生虫、清除它们的繁殖场所,防止重新出现。第2条规定,如果在任何空房中存在着马蜂、蜜蜂、大黄蜂或者其他叮人的昆虫,经过合理的努力找不到房子的所有人,且行政长官认为房屋附近的人员有受到叮蜇的紧迫危险,或者已经有人被叮蜇,则行政长官可以进入房屋,采取他认为必要的措施,消灭这些昆虫、清除它们的繁殖场所,防止重新出现,因此发生的费用须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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