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厕所卫生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9页(174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58节第1条规定,设有桶和小便器的每一个建筑物的所有人和占用人必须保持冲水装置,并提供有足够的冲刷用水。第2条规定,如果厕所是由两个或者更多的家庭或者公众成员或者雇员共用的,则所有人、占用人、主要租房人,或者建筑物的负责人必须保持厕所的清洁卫生,不能妨害视觉或者嗅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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