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共厕所使用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9页(233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55节第1条规定,如果行政长官认为:(1)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中的任何部分没有充分使用条件的厕所;(2)建筑物或者其中任何部分所设置的厕所妨害健康,或者构成了公害,如果不重新建造则不能达到满意的作用条件;则行政长官可以通过给建筑物所有人的书面通知,要求他在建筑物中或者其中的部分设置使用者须用的厕所。第2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中任何部分的所有人重新安排厕所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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