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66页(1453字)

第二十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者大会秘书长负责汇总议案处理意见并形成报告,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并将主席团通过的有关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关于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审议的具体办法,由大会秘书处另行拟定,经主席团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重新研究办理,并限期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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