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地方渔船许可发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7页(414字)

冈比亚《渔业法规》第17条规定:(1)在提出了申请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的情况下,许可证发放官员可以向任何地方渔船颁发许可证。(2)本条第(1)款适用于这样的渔船,即在与冈比亚政府就这种渔船享有同等捕权而签订了有效协议的国家登记的,或属于这种国家的,且在协议范围内的并符合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的渔船。(3)根据本条颁发的每个许可证只对在许可证上规定的鱼类种类、渔具种类或渔业方法有效。(4)部长可以发布法规的形式将渔船分成不同种类和等级,并可要求对发放给同种类或等级的渔船的许可证收取不同的许可证费及附上不同的条件。(5)在冈比亚管辖的渔业水域内,任何人驾驶,或作为船主或租船人允许他人驾驶任何当地渔船或本条第(2)款涉及的渔船,都为违法行为,应处以不超过5000达拉西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但符合按照本条发放的有效许可证的条件而驾驶或允许他人驾驶渔船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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