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造船许可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6页(439字)

来西亚《渔业法》第10条许可证的条件和范围中规定:(1)总局长在发放本部分所述的许可证时,应规定他认为必要的包括如下方面的条件:用由总局长指定的字母、数字或其他鉴别的方法并以根据本法制订的条例中规定的方式为渔船做永久性记号;渔船雇佣人员或渔船运载人员的国籍和数量;除了遵守其他适用的成文法律的规定外,还规定非马来西亚公民未经总局长的书面批准,不得使用渔船进行任何捕捞活动。(2)如果总局长确信更改许可证的条件对于合理管理是必要的或合适的,则他可以随时更改根据本部分发放的许可证的条件,但是,应把要变动的内容通知许可证持有者,如许可证持有者想陈述理由,则他有权在总局长允许的期限内进行陈述。(3)由总局长签发的阐述为有利于渔业管理而规定的许可证的任何条件或对许可证条件的任何更改的证书,在法律程序中是惟一的证据。(4)总局长可随时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发布有关合理管理渔业的命令,尤其适用的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这样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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