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林产品许可取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2页(302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39条规定:(1)签发许可证林务官或护林员以上级别之林务官,认为许可证持有人未遵守许可证之条件,得取消其许可证;(2)取消许可证之林务官,一经作出取消决定,得立即书面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其中载明许可证持有人有权对取消决定提出上诉。第40条规定,许可证持有人接到取消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可对取消许可证的决定提出书面上诉:(1)由总监督官作出的决定,得上诉于林业部长;(2)其他情况下,得上诉于总监督官;受理上诉的当局作出的裁定是终局裁定。第41条规定,取消许可证后,属于许可证持有人且位于许可证规定区域内之林产品得收作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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