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建造许可取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6页(185字)

日本《渔船法》第6条规定:(1)已获准第3条B第1款或第2款的申请者若违反了同条第1款的规定时,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取消许可。(2)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依据前款规定,欲取消许可时,应事前将取消的理由和听取会的日期、地点以文书形式通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公开的听取会上申辩和提出有利证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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