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渔船许可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7页(197字)

沙特阿拉伯《渔业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用于捕捞和加工海洋生物资源的海上船只,在得到隶属于农业和水部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应从港务局的分局获得许可证;任何捕捞工具(渔船)的拥有者应提供下列材料:(1)由有关部门填好的表格;(2)出生证明复印件;(3)该船的注册证或购买的单据;(4)申请人的捕捞许可证的复印件;(5)渔民负责人证明他从事捕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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