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噪音产品保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1页(225字)
香港《噪音管制条例》规定:(1)通过贸易或商业途径进口、制造或供应、或出售或为供应而陈列本部分所指的产品,如果该产品是供在香港使用的;并且在保质期内,经测试,其噪音排放与为本部分目的所规定的标准不符,行为人构成犯罪。(2)违反第(1)款规定而构成犯罪的任何人初次违犯的,罚款50000元;重犯或多次违犯的,罚款100000元,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违犯情况持续存在,则持续期间每天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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