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德国农业合作社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9页(600字)
民主德国1952年开始组建农业生产合作社,并颁布《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管理示范章程》等。为发展大型农业企业,1968年政府正式提出在农村实行工业方式生产和建立农业工厂的口号。1972年颁布《农工商协作体示范章程》、1974年颁布《农工商协作体示范章程》,1977年颁布《种植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种植生产合作社经营管理示范条例》、《畜牧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畜牧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管理示范条例》,1982年颁布《农业生产合作社法》等。为了全面规范农业合作社,1968年通过、1974年补充、修改《宪法》,对农业合作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组成为全民所有制、劳动集体的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以及公民的社会组织所有制;农业合作社的工具、机器、设备、建筑、牲畜、使用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所得的成果,均为合作社财产。宪法还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民为从事社会主义集体生产、日益完善地满足其物质和文化需要、供应人民和国民经济而自愿联合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依照法律自行负责地创造其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农业生产合作社通过其组织及其在国家机关中的代表积极参加国家对社会发展的管理和计划;国家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先进的科学技术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大生产。上述原则适用于社会主义渔业生产合作社、园艺业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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