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33页(813字)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牵连关系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法院。在一定范围内,能起到拓宽内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方便当事人起诉的作用。牵连管辖实质上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在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牵连管辖作了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牵连管辖的特点是:第一,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不问其国籍如何;第二,诉讼是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引起的;第三,诉讼与我国法院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则赋予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外国民事诉讼法或国际私法,对于被告在一国境内无住所情况下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财产纠纷也规定了本国法院管辖的不同条件。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于在国内无住所的人,因财产上的请求而提起的诉讼,该项财产或诉讼中请求标的位于某一法院辖区时,该法院有管辖权。如为债权时,以债务人的住所地视为财产所在地。如该债权有担保物时,以担保物所在地视为财产所在地。《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8条规定,“对在日本无住所或住所不明的被告,可以在他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在美国,被告的财产如经申请扣押后,也可以成为财产所在地法院对财产所有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草案》第112条规定,被告如果在瑞士既没有分公司、代理处或其他机构,又没有住所或习惯居所的,若诉讼涉及合同之债,合同履行地的瑞士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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