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33页(598字)

又称联带管辖。是指数法院之间相争牵连案件,合并由一法院管辖进行审判。牵连管辖的案件有主观牵连和客观牵连之分。主观牵连指一人犯数罪的案件,数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导致相牵连;客观牵连指数人犯一罪或数人犯数罪的案件,数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导致相牵连。由于案件相牵连而导致合并由一个法院审判。合并管辖的原则通常是:在级别管辖上适用由低向高合并;在地域管辖上适用从犯随主犯;在罪行上,适用次罪随主罪;在法院属性上,适用普通法院随专门法院。我国现行法律对因牵连案件而产生牵连管辖权的规定比较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6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牵连管辖还体现在公、检、法的立案管辖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月15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犯罪,可以并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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