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渔船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7页(279字)

科威特1980年颁布《渔船许可证的第17号法令》。其中第1条规定,科威特渔船船主应持有劳工部渔业资源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签发的许可证。船主应将许可证随时带在船上。第2条办理捕捞许可证,每年应交付的费用为:(1)渔船船主机在100力以下为5第纳尔;(2)渔船船主机超过100马力的为10第纳尔。上述费用应每年一次交付到劳工部账户里。第3条规定,科威特渔船允许在本法令颁布起6个月内办理许可证。第4条规定,凡未持合法许可证的渔船均不允许在科威特领海内捕。第5条规定,凡是违反本法令条款的将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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