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萨摩亚外国渔船许可吊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5页(378字)

西萨摩亚《专属经济区法令》第10条规定:(1)若主管部长确信:依本法令第5条已颁发许可证的外国渔船正在或已在专属经济区进行了违反许可证的任何条件,或违反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捕活动的任何西萨摩亚法律的捕鱼活动;或外国渔船的持证者、船主、船长或船员已经违反了本法令或者违反了依本法令第11条制定的任何规则或违反了有关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任何其他西萨摩亚法律时,可以在他指定的一段时期内暂停该船许可证的使用或吊销该许可证。(2)若部长与外交部长协商后,认为为了对专属经济区的捕鱼活动进行更好的管理而有必要或适宜时,可指定一段时期暂时中止某一或某些许可证的使用或吊销某一或某些许可证。(3)依本条第(2)款,部长采取的决定、变更、中止、吊销或其他行动不受任何法院的检查。(4)当许可证依本条被中止时,许可证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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