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区限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0页(175字)
台湾《森林法施行细则》第33条规定,国有林区内公有林私有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采伐:(1)编入保安林者。(2)生于石山陡坡不易造林之地方者。(3)未及采伐年龄或胸高直径未满一市尺之幼稚林木,但与施业有关之疏伐、间伐或有特别用途经许可者,不在此限。(4)经国有林区管理处点记保留或规定保护之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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